|
主持人:日报记者 陈秀云 嘉宾: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郑海波
近日,张店的杨先生打来电话反映,春节期间自己在某酒店就餐,提前预订了房间和酒水饭菜,但结账时却被告知,因春节期间房间紧张,酒店要收取包间费。杨先生十分不解,从电话预订到前去就餐,没有任何人告诉自己有包间费,这笔冤枉钱自己需要支付吗?
主持人:长期以来,社会上关于酒店收取包间费、开瓶费,设定最低消费等问题是否合理一直存在争议,请问国家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或政策?
嘉 宾:日前,国家商务部刚刚出台了一部《餐饮企业经营规范》,已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规范明确规定:餐饮企业“须明示营业时间、供应品种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,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,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,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。”这为消费者合法维权提供了新的依据,也与《消法》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规定不谋而合。
主持人:根据这一新规定,杨先生可以拒绝支付这笔费用,对吗?
嘉 宾:对。因为酒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,自始至终也没有任何明示,杨先生可以拒绝支付所谓的包间费。
在此,淄博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,就餐前最好对酒店是否设立最低消费、包间费等特殊收费项目进行咨询了解,做到心中有数。同时,对于未经明示或者未告知的收费项目,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。一旦发生消费争议,消费者可以持有效单据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消费者协会投诉。
(来源:淄博日报)
|